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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市长林铎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等议题,从今年起,哈市事业单位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参保前老工伤同步纳入,不需另外再缴纳费用。

据了解,哈市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拟定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参保率、基金征缴率比较高,条件具备的县(市)先期纳入市级统筹,其他县(市)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社局做出,各区、县(市)人社局按工伤认定的分工负责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2008年哈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省的要求,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根据要求,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从2011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哈市拟按省里统一要求,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不需再缴纳费用。

哈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由所在单位支付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工伤职工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由所在单位支付,从2011年1月1日起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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