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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保险条款与保险代理人双重误导

去年9月初,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险拒赔纠纷案件作出审判。车主崔某的车辆在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崔某遂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不料却遭拒。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崔某未直接向肇事者进行索赔,是放弃对第三者赔偿的行为,依照保险合同可以不予赔偿。另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是保险公司拒不承认办理车险承保的业务员隶属本公司。保险公司声称为车主提供业务办理的业务员并非本公司员工,而是汽修公司工作人员代理,保险公司未能收到车主支付的保费,故保单不能生效,并对事故作出拒赔决定。在前一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对《保险法》的曲解,崔某依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是正确的。

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代为追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先赔偿给投保的车主,赔出去的这笔钱再由保险公司自己向肇事方追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了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以及保险人在赔偿后的代位追偿的权利。在后一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中介代理人在其中可能扮演了私吞保费的角色,但这是保险公司和中介单位之间的问题,要投保人为此付上学费、担上损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修理厂、4S店这些汽车服务机构作为当前保险公司获取车险业务的重要渠道,对许多车险投保人来说既便捷又合规。

作为投保人,看到车险代理人出具保险公司保单和代理证明,经过正常手段支付保费,却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理赔,理所当然要诉诸法院。而审理本案的南汇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举证,确认投保人所说的代理人与保单上的代理人签名为同一人,根据保险合同及由该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作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正当代理权,并代表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其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投保人事故理赔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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