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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自治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参保范围、筹资和缴费责任、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支付办法等。

凡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倾斜。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对列入自治区试点的参保居民,自治区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

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建一:“保障的重点是低保户、重症残疾人和60岁以上的没有经济收入的老年人,以及儿童和学生。”

《实施意见》原则规定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内,即大约在300元到500元之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即大约在20000元到30000元左右。考虑到少年儿童和成年人的医疗需求差异等特点,《实施意见》还规定少年儿童患大病的,可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全力以赴做好试点的协调组织工作,确保各试点地区在今年9月底之前顺利启动。

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建一:“按照自治区安排,今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海市作为国家试点,这个覆盖人群在100多万,另外,我们自治区准备同时启动28个试点地区,覆盖人数也在100万人以上,这样今年总的覆盖人数在200万人以上,占我们全区城镇居民总人数的50%左右。明年我们将进一步扩大试点,力争2009年全部覆盖到所有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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