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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布《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去年7月要求各地畅通医保关系转移。我省(江苏)据此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而省内一些农民工较多的城市,考虑到筹资水平差异、基金支出等原因,相关实施意见迟迟没有出台。南京当天公布的《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无疑让广大流动就业人员高兴。

医保关系带着走

按照《通知》要求,不是所有医保关系都可以带着走,只有劳动年龄段的就业人员才可以转移接续医保关系,退休人员的则不能转接。而且流动就业人员接续职工医保,必须在南京各类单位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需凭其户籍地参保证明、就业证明、暂住证参加南京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参保的国家承认的缴费年限,凭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盖章,符合规定的经确认后予以累计计算。

对于异地参加工作回宁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参加军队社会保险等人员,以前的缴费年限均予以承认。

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比如不能在南京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如果该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其医疗保险关系暂时予以冻结,待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后予以相应处理。在此期间,如该人处于住院状态,医疗保险基金将为其支付到本次住院终结为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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