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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责任人”赔付了保险公司也得担责

2006年9月,昆明市官渡区某中学的学生小红(化名),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7年1月,小红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了5000余元的医疗费。

2008年10月,小红拿着保单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称,本案的医疗费用,已由案外责任人支付,小红不应当重复得到赔偿。原来,事发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小红支付了36567元的赔偿金,且肇事者还支付了4000元的精神损害金。于是小红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所称的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即使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过赔偿,其仍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再次向保险人求偿。

近日,五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红支付40514元保险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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