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就统一保险项目进行投保的行为属于重复投保。重复保险合同的官方定义为: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重复投保的保险理赔如何进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重复投保的理赔方式分为两类:1、对于有价资产的损失(如财产、医疗费用等),<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重复保险合同谋取超过保险价值的不当利益,同时又使重复保险合同的各保险人合理分担保险赔偿金额。

2、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人的寿命与身体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保险价值无法确定,故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多家保险公司各自按保险合同保额赔付,没有上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重复投保 理赔 投保
上一篇:加强保障有没有必要重复投保?
下一篇:社保报销有缺陷 重大疾病险来补充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蓝医保中高端2026震撼升级:告别... 2026-05-09
  • 趸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险... 2026-05-07
  • 失业金领取条件、流程及标准介绍... 2026-05-03
  • 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100万保额... 2026-05-06
  • 三者险多少钱一年?买多少保额合... 2026-05-04
  • 挑选终身寿险产品时,要考量哪些... 2026-05-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