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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建立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

近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3〕71号)。
自7月1日起,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在一个基本医保年度内,按照本人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购买年限和份数,无需另外缴纳任何费用,就可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限额5万-30万元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制度规定,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支付超上年度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次住院费用以上部分(2012年度为1万元)。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后,参加基本医保且连续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三年(含)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综合水平将从原来的70%提高到90%以上,城镇职工将达95%以上,保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同时,该制度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了更加完善的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并突破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将所有合规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将有效缓解 因病致贫 、 因病返贫 等问题。 截止5月底,市区有99.48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有参保人员均可享受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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