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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五级伤残工伤补助金最多20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可申请工伤
在之前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不是所有群体都可以申请工伤的,一般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新办法明确,从今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
由此不难看出,工伤适用的对象已经由原来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与原有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五级伤残可领取20万医疗补助金9.5万元就业补助金
新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新办法还明确了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015年4月1日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从今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对比之前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15年版新办法中工伤认定不仅明确了伤残级别相对应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而且还首次提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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