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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改办、劳动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精神,为保证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年内启动实施,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未制定前,先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的调整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整的部分待汇总各市意见、组织专家遴选并报批后公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本省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
现将结合我省实际所制定的《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药品品种》(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为了减轻个人负担,原则上只对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的药品品种,即价格较高或可能被滥用的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20%以内)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市要根据本统筹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限制使用药品的管理办法和参保人员自付比例。
四、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各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急诊抢救用药,可适当放宽药品使用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危重病抢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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