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不过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在未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而确定前,经被保险人同意,要保人可以随时将之撤回,或更改他人为受益人。要保人依据契约条款规定变更指定受益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将变更的内容批注于保险单上。保险规定以及保险契约条款之所以允许要保人变更指定受益人,主要是顾及人寿保险契约的长期性,并尊重要保人的意愿而来。因为在漫长的保险契约中,总有意想不到的事情会发生。在这些情况下,若不允许要保人变更指定受益人,不但违背了要保人投保之意愿,若是要保人身兼被保险人时,甚而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之发生。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赋予要保人变更指定受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