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以诺言交换诺言。一方承担按约定按时交付保险费及履行其他义务;一方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中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不过这种双务合同又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与卖方交付商品的义务往往要求同时履行,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先交付第一次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才会正式生效,而保险方的给付保险金义务却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并不一定履行给付的义务。尽管如此,投保方在履行交费义务时已同时取得了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的诺言,从而使投保人得以免除风险威胁而取得期待利益,所以保险人亦已同时履行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