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的权利、义务均有随机性,需视偶然事故的发生情况如何而定。就保险人而言,将于何时给付保险金,是给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还是疾病死亡保险金;就投保人而言,能否领取保险金,什么时有关义务的履行、权利的享受,都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何时发生,所以事先都不能确定,因而具有射幸性。 正因为合同具有射幸性,这就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是以他人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尚须征得被保险人本人的同意。合同的射幸性,亦使保险人对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经发生或已经消灭,也就是保险危险已不复存在,这种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例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因车祸而死亡,则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