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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实施的通知

根据《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2015]6号)、《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肇人社发[2015]210号)文件精神,新的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自2015年7月起实施,原《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肇府[2000]10号)和《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肇劳社[2005]51号)同时废止。
新的《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作出了规定。
新的规定包括:
一、单位要按月按时缴费,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按异地自主选择就医处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予以较大比例的降低处理。
三、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由累计满8年改变为累计满10年。
四、职工医保缴费累计不符合规定年限的,办理一次性趸缴职工医保差额年限的应在领取退休金次月底前完成。
五、全市参保人统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障),资金从参保人个人账户统一筹集代缴,目前肇庆市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月缴费6元/人。 详细文件,请各单位登陆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政策法规栏目进行下载,并对单位的职工做好宣传工作,以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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