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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以下五种:
  第一,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具有契约性质,又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
  第二,在医疗保险费用的偿付过程中,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具有契约性质,即医疗保险机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同内规定的医疗服务,并提供相应的费用补偿,同时又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   这两种法律关系都有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这表明医疗保险机构不仅是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事业单位,而且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即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的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体系。但这种民事法律体系又受一些特殊规范的约束,如医生无权拒绝为任何一位病人诊治,病人也必须服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合理的诊治服务。   第四,用人单位与单位职工是纯契约关系,以劳动合同为纽带建立纯契约关系。   第五,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了解更多资讯,可直接登录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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