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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的内容都可以归结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998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明确说明了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
  1.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医疗保险主管机构的义务是承担行政职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履行国家法定的职责,推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经办职工医疗保险事务;二是管理好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并维持基金的平衡和增值;三是加强对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医疗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本身不享有行政职权,但是只要由医疗保险法律规范授予权利,就获得一定的行政职权,具体的职权有:一是职工医疗保险重大决策的建议权和具体操作的决定权;二是对参保人的审查权;三是特殊检查治疗、治疗性药品以及转诊等方案的审批权;四是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权,以及对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拒付权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循中西医结合的原则,兼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方便为参保对象确定合适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参保人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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