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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管理中心
一、工作职能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金的筹集、管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确定、支付工作;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费用结算和监督工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的调整、咨询、协调、宣传工作;负责两县及辽河油田办事处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医疗审核结算科(三)个人帐户管理科(四)财务科(五)医疗管理科(六)个体保险科(七)工伤生育管理科(八)稽核科(九)城镇居民盘锦市职工医疗IC卡的使用IC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证明参保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医疗络系统识别参保人员身份的唯一途径。
参保后由市中心经办科室录入参保信息并发放医疗手册,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参保人员统一制卡,制卡周期为一个月。参保人应到市医保中心发卡处领取并及时核对本人信息,如有误差及时反馈给经办科室。在就医购药时必须携带,不得转借他人。对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IC卡直接结算。
如发现账户基金被盗,要及时到市医保中心报案。盘锦市城镇职工外地就医办理转院: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市三级定点医院或定点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转院意见,经所在医院医保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进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700元(二次以上住院减半),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5%。参保患者出院后,须在10日内携带诊断书、住院病志复印件、医疗费收据、收费项目清单、处方底联、转诊转院审批表、《医疗保险手册》、IC卡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出差、外地公休、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确需住院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起付标准为700元(二次以上住院减半),自付比例为30%,由所在单位持(出差、外地公休、探亲)证明、审批表、参保患者诊断书、住院病志复印件、医疗费收据、收费项目清单、处方底联、《医疗保险手册》、IC卡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非急诊、急救疾病需回市内定点医院诊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退休后异地居住或在职人员长期驻外工作:参保人员退休后异地居住的,需携带异地户口本(或者房照、暂住证明)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在职人员长期驻外达一年以上的,需持单位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住院医疗费按参保地区同类人员住院标准报销。临时居住的按出差或探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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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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