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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为月工资总额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为月工资总额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办法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对应原综合医疗保险、原住院医疗保险、原劳务工医疗保险。
该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及缴费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0.2%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二)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并按月缴费,具体缴费比例(见表):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至四级残疾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还在用人单位缴费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五)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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