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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将实施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新规定

日前,记者从州政府办获悉,我州将实行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新规定,参合人员在单次住院补偿后,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将可获二次补偿,市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将逐步得到缓解。
据悉,为进一步巩固完善红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我州按照全省要求在2013年试行二次补偿基础上,由州卫生局、州财政局结合实际进行了补充完善,提出了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日前,州政府办已将实施意见发到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
意见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在确保不出现基金结余过多或超支的情况下,实行县市统筹的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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