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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为贯彻落实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确保10月1日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全面顺利启动,24日省卫计委向相关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即时结报患者的大病保险补偿工作,按时启动非即时结报患者的大病保险补偿程序,切实加强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工作的衔接配合。
10月1日起,在新农合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出院的参合患者,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与基本医疗一起在医疗机构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出院的参合患者、10月1日后非即时结报出院患者,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可于10月8日后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大病保险补偿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及复印件、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结算单、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等大病保险补偿结算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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