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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65元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日前,市政府办公室颁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将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5元,其中城镇一般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4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25元。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后,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补助资金维持2012年度补助标准不变,新增部分由三区自行解决;其他各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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