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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还从多个方面对建筑工人享受工伤保险给予帮助
骄阳似火的7月,正是建筑工地最繁忙的时候,大批工人投入项目建设中。为了保护这些工人的权益,我市近日专门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让建筑工人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在建筑工地干活儿有不少工种危险系数较大,但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工人大部分都是临时工,因此他们中很多人没有也不了解工伤保险。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我市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施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就从根源上监督用工单位必须给建筑工人们缴纳工伤保险。
市医保局工伤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新规定还从多个方面对建筑工人享受工伤保险给予帮助,比如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全额为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以不是固定职工的借口来推诿缴纳保险的责任,而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依法参保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时效按建设项目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时效,也就是自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至施工项目完工之日止。因客观原因,合同期内不能完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需要提醒工人的是,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事故材料证明,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规定明确了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又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上了一个"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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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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