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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调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共调整5个方面内容

今(1)日,记者从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周期、重新修订《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部分内容5个方面。
据介绍,今年大病保险保费由每人20元调整为24元,2016年保费调整为每人28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0.5万元调整为1万元,各分段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同时,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逐年调整,城乡居民合规自付费用按65%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本次调整还将《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周期由一年调整为三年,即结算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此结算期计算净赔付率。确定“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新增支出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协议期盈亏分担机制按修订后的《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执行。
据悉,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21日印发的《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也将继续执行,但与新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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