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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03年度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2003年度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增加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额 自2003年4月1日起,市区所有退休人员的年度个人帐户调整增加50元,调整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额为70周岁以下450元、70周岁以上500元。
二、提高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病人的医疗补助水平 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部分,统筹基金结付80%调整为90%,个人自负比例由20%调整为10%。
三、提高门诊肿瘤化疗放疗、肾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补助标准 门诊肿瘤化疗放疗、肾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每年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结付由80%调整为90%,个人自负比例由20%调整为10%。
四、提高床位费结付标准 住院等级床位费结付标准调整为一等床位以下的按实结付,即:一等床位35元/床日,二等床位20元/床日,三等床位15元/床日,四等床位8元/床日,超过35元的床位费按35元结付。
五、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水平 提高大额医疗费用封顶线标准和补助标准,将现行的封顶线从15万元以内提高到20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率由90%提高到95%。
六、调整参保职工二次以上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 医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由原标准的80%调整50%,第三次及其以上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七、以上调整意见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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