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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提高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保最高可支付50万

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经厦门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厦门从2013医保年度开始,提高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390元。同时,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也进一步调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原来26万元、21万元调高至40万元、35万元。在此基础上,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5%。
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厦门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50万元和45万元,厦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得到提高。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厦门还降低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再随社平工资的增长而变化。调整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和600元,城乡居民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为7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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