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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3月5日施行可跨地区转移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3月5日起施行。本市将采取措施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及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3月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市将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本市将采取措施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及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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