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

6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范围从城镇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苏就业的外国人;同时顺应社会需求新增规定,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
新《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实行设区的市,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缴费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此次江苏还首次明确,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同时对生育、难产、生育多胞胎、晚育、流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正常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江苏女职工晚育,至少可享128天生育津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辽宁省大连市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市
下一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平洋健康险高端医疗服务案例~... 2026-07-03
  • 有既往症可以投保沪惠保吗?投保... 2026-07-02
  • 沪惠保17项增值服务都有哪些?怎... 2026-06-26
  • 沪惠保2026版专属权益Q&A:增值... 2026-06-24
  • 2026带病投保医疗险推荐:蓝医保... 2026-06-18
  • 蓝医保中高端2026优势解读!蓝医... 2026-06-12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