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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定点医院开药不超7日量

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这是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各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新要求。
昨天,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出台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六)》,《解答》除了对各家定点医疗机构有上述要求外,还对特级护理费的报销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前7日、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后前14日,特级护理费按每天25元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上述规定床日数及参保人员因患其他疾病入住加强病房期间,均按一级护理费每天7元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解答》中同时明确的还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中途转院,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患者联系好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在转出后24小时内再入院的,可以按照连续住院对待,否则按重新住院对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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