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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等方面对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该《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7万元。把导致功能障碍的先天性疾病(不含整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符合急诊抢救病种,限3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将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同时,还对有物价批文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了增补。 在大病医疗保险方面,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支付5万元以上至1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提高到支付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在门诊慢性病管理方面,对门诊慢性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对享受门诊慢性病人员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复查,复查费用可按慢性病政策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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