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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完整性条款一般会包含哪些?

合同完整性条款,在国内一般将其称为保险合同的构成条款,该条款说明了健康保险合同应包括的组成文件及其完整性。
  典型的描述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2.投保条件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在投保健康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如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否正常工等,一般来讲,健康保险的投保条件会较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合同有更多的限制条件?典型的描述为:“凡符合本合同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奉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3.既往症除外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了一般的除外责任外,更加强调要除外被保险人投保前就具有的伤害和疾病,即既往症。既往症除外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具有的伤害和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或收入减少,如果没有如实告之,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
  关于怎样识别既往症,一般规定为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就已经显露出的生理或心理疾病,显露是指疾病的症状已经清楚地呈现出来,而且会使中度谨慎的人主动地去寻求治疗或护理。
  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险合同中还很少有专门列出既往症除外条款的,往往只在责任免除中给出既往症除外的规定,但关于既往症又缺乏明确的定义。
  4.保险金额条款
某些健康保险合同给付限额也采用保险金额条款来表达,该条款规定了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多少以及相应的一些限制条件等。有的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各项保障的保险金额,也有总的保险金额,有的则仅有一个总的保险金额:与人寿保险合同不同是,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并不完全按照上述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往往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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