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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0日,A(男,29岁)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2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险5 000元。1997年1月10日-28日,A因脑出血、左额叶动静脉畸形人院治疗,花费9 794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5 000元。同年10月10日一14日,公司又足额赔A对于终止附险的保险费一然有效,保险住院医疗险。
  当事人双方均有过失纠纷案案情介绍1997年8月,某A在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某B的劝说下,决定为其岳母C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由于B与A一家较熟,他在把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栏目填好之后,A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签了字。其间,A也对B说明了C曾患肺结核的事实。几天后,保险公司对该单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6月,A岳母病逝,A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和陈旧性肺结核,而投保单上既未告知,又未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便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A投保时对C的病情未如实告知,且保险合同未经C本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而A则认为,这份保险是保险公司审查后同意承保的,并签发了保险单,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在为C投保时,自己如实回答了保险公司业务员B的提问。B为揽保险业务,把本应由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未交给投保人填写,而由自己代填,其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于是,A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附加险 保险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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