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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即使合同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这一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撤销后,双方相互的责任关系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根据给予的利同订立后投保方享方是消费对该利益承担缔约过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该损失应理解为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赔偿责任的范围。信赖利益本质上为直接的,实际的财产利益,所以此处投保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理解为所交保费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保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给投保人的金额即是已交全部保费产生的利息收人。法院的判决结果违背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核心精神,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对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执行结果无疑是投保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也有失法律的公正,有悖于公平原则。虽然此案说的是人寿保险,不是财产保险,但是,此案中投保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取额外收益的解释还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此时的纠纷已经由人寿保险转化为经济财物上的纠纷,显然是财产保险。
  综上所述,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基本原理首先是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其次是最大诚信原则,另外还有损失补偿原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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