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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保险利益是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意外保险标的是作为意外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意外保险标的是意外保险合同必须载明的内容,但意外保险并不能保证标的本身不会发生危险,投保的目的在于意外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投保人和被意外保险人要求意外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其对意外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意外保险合同保障的也是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关系,即意外保险利益。
  (2)意外保险利益是意外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意外保险利益是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只有当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如果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而确立意外保险经济关系,那么,投保人可以将与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财产或人的生命作为意外保险标的投保,这样将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和后果。另外,在订立合同时,若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同一标的有多方面的意外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意外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意外保险合同。若在多个意外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意外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可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意外保险合同。
(3)意外保险利益并非意外保险合同的利益。意外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与意外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该关系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或已有存在的条件,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签订意外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意外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因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意外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的意外保险金等。意外保险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如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意外保险人可经意外保险人批准认可,自由变更受益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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