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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意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其中,意外保险标的是意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意外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意外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意外保险法定义为“意外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权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应当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因为只有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若无意外保险利益,则投保人的资格不复存在,意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意外保险合同自然无效。这一规定是因为:意外保险不是赌博;有利于限制赔偿金额;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道德危险。意外保险利益因承保的标的而异。
财产意外保险合同
财产意外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意外保险标的的意外保险合同。其意外保险标的的种类不仅包括家庭财产、船舶、机动车辆等有形的物质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即利益,如民事责任、商业信用等。根据意外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一般包括火灾意外保险合同、工程意外保险合同、运输工具意外保险合同、货物运输意外保险合同、农业意外保险合同、责任意外保险合同、信用意外保险合同、保证意外保险合同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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