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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试图协调各成员国员工赔偿体系的各个方面。《罗马条约》第52条一63条提供的框架,使在另一成员国遭受意外事故或染上职业疾病的索赔人能够获得员工赔偿金。尽管大多数成员国都有提供社会意外保险的传统,但员工赔偿方面仍存在重大差别。
德国:1881年,德国率先提出员工赔偿的概念。法律强制雇主为工人投保疾病、意外事故、伤残和养老意外保险。随后实施了养老金和伤残年金的制度,并建立了受理上诉的社会法庭,以解决争议。德国没有私营员工赔偿意外保险。只有一个非盈利性的法定的职业意外保险协会,几乎提供了所有的意外保险。该组织作为一个自治性的组织,既代表雇主利益,也代表雇员的利益。凡德国公民无论在任何欧盟成员国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都能得到保障。
英国:已经从传统的员工赔偿体系,转向了把健康和安全结合在一起的混合式方法。英国的社会福利体系承担了工业意外事故和职业疾病的索赔。提出工伤索赔者要把索赔交由医生评定,该赔偿金称作工业伤残补助金。据英国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统计,80年代中期,工业伤害事故的数量大幅下降,该时期的伤害赔偿由法定疾病工资取代。雇员若遭受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或疾病,可对雇主的过失或骚扰提起侵权诉讼。因此,雇主被要求购买意外保险,对其民事责任提供全部补偿。1995年,该意外保险取消了无限责任的保单,每次事故的最大承保金额为1000万英镑。同时,实行败诉方支付费用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败诉方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和法庭费用。这种对方支付费用的制度,造成英国雇员和雇主之间动辄求之于诉讼的对立气氛。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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