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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说是把被意外保险人的危险,转嫁给意外保险人视为意外保险的性质。美国的魏兰脱说:“意外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休勃纳的见解与此相同,利基和洛曼也主张此学说。
美国的克劳斯塔认为:“被意外保险人转嫁给意外保险人的仅仅是危险,也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所以是可以承保的。意外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就能将危险进行均摊。”从这点来看,危险的转嫁也可以说成是危险的均摊,从而克劳斯塔给意外保险所下的定义是:“意外保险是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危险的汇集”。
日本的村上隆吉主张危险转嫁说。他说:“在积聚有危险的多数人时,不是全部经常遭遇事故,但因其中究竟何人遭遇事故全然不知,所以多数人各自提供小额的分担金,分给其中遭遇事故的少数人,以补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享受了与未遭遇事故同样的意外保险学说待遇,其余多数人则处于免于发生事故的状态。”换言之,这就是积聚多数人来分担危险,这种危险分担就是意外保险制度的基本沦点。
无论如何,在意外保险中的所谓危险,主要是指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而言,危险的转嫁、损失的赔偿或损失的分摊都同出一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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