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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补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吗?

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补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意外保险人不能从意外保险上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意外保险人补偿的金额,只能是意外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之价额。换言之,意外保险人的补偿,应当恰好使意外保险标的恢复到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1)按订约时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在定值意外保险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即约定了意外保险标的之意外保险价值,并据此确定了保额。投保人支付了与保额相应的保费。因此,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意外保险人按缔约时约定的意外保险价值,对意外保险标的之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2)按出险时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在不定值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标的之意外保险价值,通常由投保人根据投保时标的之市价确定,据此进步确定保额,并支付相应的保费。因此,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意外保险人必须审核出险时意外保险标的之意外保险价值,并进步估算实际损失、确定补偿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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