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用人单位缴纳意外失业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缴纳意外失业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
  凡属意外失业保险费统筹范围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定时定额上缴意外失业保险费。在缴费前,先需进行核定,核定的内容包括:
  (1)提取的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的意外失业保险费数额,应以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县)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2)提取的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意外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按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扣除招用农村劳动力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其当年应缴纳的意外失业保险费人数,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缴。
  (3)意外失业保险费的变更:每年全市(县)意外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第一,用人单位应缴意外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或月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核增或核减手续。
  第二,根据国家法律、法律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日起在规定的日内,持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减手续。
  第三,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日期待有关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增手续。
  第四,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按规定的日期,持有关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调整手续。
  第五,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期限,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意外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下一篇:意外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方法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