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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监局:购买意外险应看清“猝死条款”

昨日,深圳保监局召集媒体见面会,会上披露了这一发生在深圳的典型案例,并提醒消费者,从2012年开始,深圳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明确“猝死”保与不保。
“猝死”保不保
应条款明确
意外险是销售面最广的保险产品,产、寿险公司均可销售意外险。但意外险在赔付中也屡屡出现争议。其实最核心的问题是保险有责任范畴。而这一责任范畴是通过条款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定下来的,与老百姓的常识往往有出入。比如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身故,就不是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猝死并非意外”。对此,许多消费者不能理解。昨日,深圳保监局对媒体明确,2012年开始深圳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明确“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因“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引起的条款纠纷。深圳保监局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应特别关注“猝死”条款,看清您所购买的意外险是否包括“猝死”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中评残
不必然获得意外残疾保险金
另外,保监局还提醒消费者,车险案件和意外险不同,在交通事故中评残不必然获得“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某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在车险的理赔中将按照7级残疾计算残疾赔偿金,却因不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而无法按照7级残疾得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理赔。
典型案例比如:1996年9月,深圳洪某购买一份寿险,身故保额10万元,高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被保险人为其本人,条款明确“三级以上残疾为高残”。2011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双腕关节粉碎性骨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被保险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残保额20万元,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身体未达到高度残疾”为由拒赔。
营运车超载
车损险免责
车险理赔一直是投诉多发险种。深圳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同样,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
昨披露的车险案例很令人警醒:深圳孙某已投保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车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标的车损约20万,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昨日,深圳商报记者请教了保监局一位专业人士,他明确表示,营运车超载车损险免责,但私家车超载,车损保险金不得免除责任。上述案例标的车是营运车。
保监局昨披露另一案件提醒大家,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深圳袁先生投保了车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行送至A修理厂定损价格为3.5万,而保险公司定损9000元。而后袁先生便单方委托某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维修金额为1.9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此价格仍过高。袁先生提出诉讼,因双方的维修价格争议,法院又指定B鉴定机构,重新做一次鉴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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