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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病假期间工资?它是怎样规定的?

什么是病假期间工资?它是怎样规定的?  病假期间工资亦称“病假工资”。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1981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为:(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②工作年限满l0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4)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5)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千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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