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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郭雷属于隐病投保吗?

案情简介:青年工人郭雷,男,29岁,1985年8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金额为740元,指定受益人为妻子刘莉。自]986年5月起他停止缴纳保险费,保险单目动失效。1987年9月,经医院检查,确诊郭雷患肝癌。1987年l0月,郭雷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在填写复效申请书时,郭雷在“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一栏填写“健康”。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利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同年12月,郭雷死亡,死因肝癌。其后,郭雷的妻子刘莉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处理结果: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证实,郭雷在1987年8月就经医院萨诊为肝癌,且在复效时,郭苗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分析意见: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在保险单失效后2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由被保险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后,保险单既恢复生效……郭雷在1985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保险时,虽肝部时有不适感,但未发现大毛病,医院也没查出病因,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符合投保条件,保险公司予以取保。如果郭雷在保险期10年内连续按叫·交费,则此期间无论是否发生癌症,保险公司都负责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责任。如果在其保险期限内停止交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失效的2年之内,可以提出复效要求。若申清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仍是健康的,经保险公司的同意,被保险人补交保费和利息后,保单可继续八效。如果申请复效寸,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刊:,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拒绝复效。这是因为,申请复效是被保险人做出的选择,如果复效时,保险公司不审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势必导致,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不愿复效,在失效期内患严重疾病的人要求复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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