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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欣两次遭受意外伤害该怎么理赔?(一)

案情简介:1985年9月,某市机床广为该r-全体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 自1985年9月23日至1986年9月22日,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而每个人交保险费的金额为10元。保险合同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的的话,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造成残废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残废程度给付保险金。1986年8月29日的时候,机床厂职工叶欣在/-‘内劳动时被叉车撞伤,不幸的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然后被送进医院住院并且治疗。1986年9月27日,叶欣所住医院发生火灾,因抢救不及时,叶欣被火烧死。处理结果:叶欣死亡后,叶欣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叶欣是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5,000元。保险公司提出,叶欣被叉车撞伤发生于l 986年8月29日的时候,在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予以负责,叶欣被火烧死,发生寸:1986年9月27口,保险期限已结束,保险公司不予负责。因此,保险公司按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即给付残废保险金2,500元结案。分析意见: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的死亡或残废,它的保险责任构成包括三个要素:(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或保险期限结束之后遭受意外伤害,那么就不构成保险责任。(2)被保险人造成了死亡或残废的后果。如果被保险人所受伤害轻微或经治疗后身体功能,劳动能力得到完全恢复,未受任何影响,即未造成死亡或残废的后果,那么就不构成保险责任。(3)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与其所受意外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所谓直接原因,指意外伤害直接造成的死亡或残废。所谓近因,指意外伤害引起另一事故发生,该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上述3个要素,缺少一个就不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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