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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缆突然破断是保险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二)

在与保户协商赔偿方案的同时,保险公司还积极联系有关单位处理该门机的残值,最后,将该门机损余以265,000元卖给了某造船J-,保险公司实际支出赔款为235,000元。保险公司收到权益转让·陶后,会同被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认为这次事故起因为自然灾害,不但不同意赔偿,还提出要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偿还有关存仓库债务85,000元。保险公司对全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船检部门的检验结果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海上拖船的规定,保险公司提出拖缆没有达到规定长度,且没有缓冲装置,是造成这次海事主要原因,承运人应负过失责任。由于保险公司的追偿理由充分、有力,承运人同意负过失责任,表示愿意赔偿。在协商赔偿金额时,保险公司考虑到此次事故有自然因素(?级风)的影响,同意承运人负责60%的损失,双方达成协议,承运人赔偿保险公司14l,000元,至此全案结束。分析意见:该案乍看似乎很圆满,很成功,赔偿处理小的部分拒赔,残值处理和追偿等环节确实非常成功,保险赔案中追偿成功为数还是不多的。但是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责任确定:保险公司先赌后追,是丛厂第三者责任引起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该案保险财产损失确届第三者所致,但是否属保险责任呢?保险公司根据什么责任受理此菜呢?载货船舶在航行中遭遇5一;-G级风,阵风?级,坦船舶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是“暴风”,保险公司内部字握标准比“暴风”还要宽些,“大风”即8级风造成损失,就属于保险责任,可该案中只是5--6级风+阵风?级卫未达到所谓暴风标准,所以“暴风”责任是不存在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责任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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