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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仓至仓”责任案例(一)

案情简介:1988年2月,A市玻璃厂按与B县供销合作社批发部的购销合同,准备将价值了o,000元的玻璃器皿运往B县。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2月15日,该厂将货物出仓时,有3箱从插车上跌落破碌,损失金额为1,800元。该厂将其他货物运至火车站,经铁路运往B县。货物抵达B县火车站后,B县供销合作社批发部即分配给该县的3个基层合作社门市部。其中一个门市部在用汽车运输时,因驾驶不慎翻车,货物受损达20,000元。A市玻璃厂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案损失是两次造成,第一次损失L,800元属保险责任,予以赔偿;第二次损失的20,000元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被保险人认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列明是“仓至仓”责任,货物出仓时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赔了,可运输途中,还没到收货人的仓库,保险公司却不负责了,这没有道理。但保险公司坚持认力保险责任到B县火车站就终止了,经过保险公司耐心解释,被保险人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分析意见:《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货物运输保险不受具体日期限制,承担一个完整运输过程的保险责任,无论该运输过程是以联运形式,还是借助其他辅助运输工具,只要是在这个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要负责,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已经签发保险凭证即保险合同生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责任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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