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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保险车辆转卖他人,肇事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吗?(一)

案情简介:T市DIX个体户韩某为其所有的一辆日本五十铃牌翻斗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8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5年11月19日起至1986年11月18日止。年5月,韩某与另一个体户刘某在汽车交易市场外交易,韩某将该翻斗车卖给刘某,保险单也一同转卖。双方约定本款分三次交请。刘某将车开走。]986年?月1日,刘某驾车外出,途中将DIS保险公司的一辆天津大发牌汽车撞坏。经交通队裁决,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修车费?0,000元。刘某持保单以第三者责任为由向D区保险公司索赔。处理结果:险公司发现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并非被保险人,刘某称其已从被保险人韩某处将该车及保单一同买下。保险公司以刘某不是保单注明的被保险人为由提出拒赔偿。之后,韩某又持保单前来索赔,保险公司以该车出卖后,韩已对车无可保利益,且又未到保险公司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违反了被保险义务为由拒绝赔偿。韩某向D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偿其?o,000元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因该车买卖未经过户,所有权并未转移,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广o,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T市小级法院,纤庭小调查认为韩与刘在交易市场外达成买卖该车协议,刘已付部分车款且使用该车,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且韩某并未因肇事人肇事受到损失,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韩某索赔请求。韩某又向T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T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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