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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成推定全损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又将车转卖他人,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A县个体户汤某于1984年10月13日购得解放牌汽车一辆,载重5吨,价款29,000元。同年10月1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3,000元保险期限从1984年10月19日起至1985年10月18日止。1984年11月18日,汤某之弟驾车行驶至B县AC公路161公里处翻车,坠入I山崖下的清衣江中,酿成人亡车毁的交通事故。A县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查勘了现场。经调查汤某之弟系被保险人汤某允许的驾驶员,保险公司认定此案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倾覆”责任。处理结果:2004年12月14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因清衣江水深流急,暂时无法打捞,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被保险人23,000元,该车所确权转归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将该车一切单证移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适时打捞该车,被保险人无权过问。上述协议内容经A县公证处予以公证,]2月1 5日,汤某又与B县邮电局吴某达成打捞汽车、尸体的协议:“……一旦汽车、尸体打捞上岸,由汤某付给吴某全部打捞费,如不能如数付清,以汽车抵偿,……”。次日,吴某将汽车、尸体打捞上岸,汤某无钱支付打捞费,吴某给汤某3,300元现金,购得该车所有擦,并将该车送修理厂,支付6,000元修理费。该车于1985年1月18口修理完毕。1985年1月4日,A县保险公司到出事地点打捞汽车,才知道车已被人打捞,遂于1985年1月9口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履行1984年12月14日协议规定的义务,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申请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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