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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地区西部煤矿参加了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矿下财产特约保险案例(二)

第二种认为应该赔偿,根据同样是《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但是理解不同。他们认为这次灾害之所以未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正是因为被保人进行积极、全力的抢救;如果被保险人不进行抢救,保险财产势必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的积极抢救,支出大笔费用与保险寸产免受损失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合理施救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对茅款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们认为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是支付旅救费的前提条件,这是没有道理的,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是支付施救费的目6,而非前提条件,按照条款规定来理解,支费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也只能是灾害或事故的发生。因为人们总是在灾害、事故一开始发生并且已扦对人、对寸产造成威胁时,就进行伦救了,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如果认定在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而进行抢救,保险负责赔偿施救费,那么被保险人只有限睁睁地看着灾害蔓延,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再施救,这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社会哪一方会有利呢?显然这, 样做有百弊无一利,这是违背常理的,也是违背在保险赌偿责任中设立施救费用的初衷的。保险公司之所以承担被保险人支出的施救费的直接、合理部分,从社会角度看是为了减少社会总财富的损失,从保险公司自身的角度看,是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使保险公司尽可能地少支出赔款。发生属保险责任的灾害事故后,如果抛开灾害事故的危害程度不论,那么,被保险人施救与否,施救积极与否,就直接决定保险财产损失的大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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