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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

自杀免责案例:2006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次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分析: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那么大家就不会有争议了。
因为新《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像本案中的严某之女,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如果按照新的法规,将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当然,如果本案的被保险人是已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会适用自杀免责条款,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将不予承担保险责任。TIPS: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两年内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目前尚无定论。并请家长以及孩子,还有精神病患者,珍惜证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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