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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理财保险人及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主要权利

商业理财保险人除了有收取商业理财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商业理财保险金的权利。根据《商业理财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商业理财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商业理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商业理财保险费,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商业理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商业理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的责任,但商业理财保险人应退还商业理财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商业理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商业理财保险费的,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退还商业理财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商业理财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商业理财保险法》的规定,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商业理财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商业理财保险金额,在未经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商业理财保险法》规定,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商业理财保险的受益人。
(3)商业理财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商业理财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商业理财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如根据《商业理财保险法》规定,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理财保险金即作为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遗产,由商业理财保险人向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①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主要权利
(1)受益权。依据投保人或者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指定,在发生约定的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情况时,受益人有权获得商业理财保险金。当受益人是多个人时,则按照受益的顺序和份额获得商业理财保险金。
(2)受益权的丧失。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受益人故意杀害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未遂的,则将丧失受益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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