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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法》第40条规定:理财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保险价值;超过理财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是理财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在财产理财保险中,无论是故意还是因过失或不可抗力而超额投保,都将导致超过部分无效。此外,投保人就同理财保险标的进行重复投保时,也可能出现各理财保险人承保的理财保险金额总和超过理财保险价值的情况,超过的部分同样无效。
  理财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理财保险法》第18条规定:理财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理财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财保险人在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理财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仅限于“责任免除”条款。至于理财保险人未说明理财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规定。
未经被理财保险人书面同意开认可理财保险金额《理财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理财保险金条件的人身理财保险合同,未经被理财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理财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从理财保险实务看,人寿理财保险、人身理财伤害理财保险或健康理财保险合同中,都可能出现以死亡为给付理财保险金条件的内容,因此,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并非专指死亡理财保险合同。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理财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防止道德危险发生。当然,这条规定不适用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情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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