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没有理财保险利益

《理财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理财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情况主要有:
(1)投保人对投保财产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
(2)投保人与被理财保险人之间不存在《理财保险法》规定的人身关系。
(3)理财保险标的不存在。即理财保险标的完全是投保人虚拟的,对于虚拟的东西,当然谈不上有任何利益。
(4)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危险事故已经发生。即投保人在投保对象已经发生危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去投保,如带病投保健康理财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去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等。既然投保对象已经在危险事故中全部灭失或部分受损,投保人对其所具有的利益也就全部或部分丧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3)、第(4)种情况具有骗保性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并非理财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都必须具有理财保险利益,般要求投保人在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理财保险利益,否则,将导致理财保险合同无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理财保险合同的效力未定
下一篇:超额投保没有理财保险利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保开门红保险超详细介绍!不要... 2026-03-20
  • 太平洋颐护金生终身护理险怎么样... 2026-03-05
  • 2026养老分红险选购指南!看懂这... 2026-02-27
  • 2026年开门红产品哪家强?中国太... 2026-02-20
  •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不同级别医院... 2026-02-16
  • 终身寿险是什么意思?以太保盛世... 2026-02-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